个体户双定户与核定征收有何区别
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它们在范围、前提条件、程序、固定性和申报方式上存在差异。
1、范围不同: 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范围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针对未设置账簿或账簿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情况的纳税人。
2、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 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进行的,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预先推定。核定征收是在纳税人违反申报义务或其他协助义务时进行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
3、程序不同: 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和公布定额等环节。核定征收的程序相对简单,通常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和下达定额等环节。
4、固定性不同: 定期定额一旦确定,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但如果纳税人的营业额偏离定额的一定比例,可以进行调整。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完全按照定额缴纳,而是按照不低于定额的标准进行缴纳。核定征收的定额是固定的,一般只有在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有错误需要纳税人指正时才会进行调整。
5、申报征收方式不同: 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享有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而核定征收的申报是基于纳税人已经申报但申报不实或到期未申报等情况,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个体户代开专票会计分录?
1、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账款一一公司名称
贷: 主营业务收入( 或其他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2、个体户收到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一一公司名称
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根据业务类型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收到款项后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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