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已经做账但要退款怎么办
作为发票的开具方,可以使用退回的发票联来进行红字冲销,然后再开具蓝字发票。这种做法在实际工作中也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普通发票。对于增值税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退税折让证明或者进行反开票。
而作为收到发票的一方,由于需要将发票归还给原单位,可能导致原始单据丢失的情况。财务部门可以根据新的补充协议,复印已经入账的发票联,并由原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并附上情况说明。待新开的发票到达财务部门时,可以将原来记录业务的凭证全部冲销,并将新发票视为新的业务重新做凭证。这样,在税务检查时,可以清楚地看到业务变更的过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发票需要作废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1、当用票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后,若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在其上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提供的有效凭证。
2、在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或误填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时,也应按照填写有误的情况处理。
3、对于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在其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若专用发票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新的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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