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可以通过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或其他能够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来体现。
2.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但持有这些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保提供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其他证据对于确立债权人资格和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只有借条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吗?
借条并不能单纯作为唯一的债权凭证来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综合考虑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诉辩观点。
根据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解后,如果发现出借人所声称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与常识法则和一般情况明显不符,存在明确不合理性,并且无法形成确凿的证据,那么应该认定借款并未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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